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72號
原 告 中央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翁啟惠
訴訟代理人 郭年原
上列原告因與基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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