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洪梓人
楊國鑫
溫錦賢
李崇銘
林芯伃
蔡順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捌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
零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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