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35號
原 告 揚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杰達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勤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勤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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