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大大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德
訴訟代理人 林清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
班間返還簽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四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三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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