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80號
原 告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告 大大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德
訴訟代理人 林清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所
為之簡易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短期補習班」記載,應更正為「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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