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4703號
TPEV,101,北簡,4703,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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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703號
原 告 巨春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伍仟叁佰零肆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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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春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