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3596號
TPEV,101,北簡,3596,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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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訴訟代理人 劉姝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9,082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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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