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12號
原 告 楊書齊
樓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玲英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