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九四號
原 告 串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辰龍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王復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日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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