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55號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被 告 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於收受通 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已於101年3月1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