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地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7年度,1489號
PCDV,87,訴,1489,200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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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九號
  原   告 己○○
  被   告 子○○○
  訴訟代理人 未○○
  被   告 李許端
        丁○○
        辛○○○
        午○○
        丙○○
        丑○○
        辰○○
        寅○○
        壬○○
        申○○
        卯○○
        陳振裕
        戊○○○
        吳松吉
        吳李玉豐
        楊淑賢
        癸○○○
        陳相佑
        甲○○
        庚○○
        巳○○
        乙○○
  同訴訟代理人未○○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調整地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四七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潘翠雪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B書 記 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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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