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七號
原 告 泰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0五六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王屏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璧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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