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辛○○
庚○○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陳麗芬律師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靜宜律師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丙○○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大衛
法 官 游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