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53號
PCDM,90,重附民,53,2001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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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辛○○
        庚○○
        己○○○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陳麗芬律師
        胡盈州律師
  複代理人  楊靜宜律師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丙○○
        戊○○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大衛
                  法 官  游秀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聖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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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