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51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張智強被 告 蕭水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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