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原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訴訟代理人 涂暐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順雲運通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順雲運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仟壹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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