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557號
TPEV,101,北小,557,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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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5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被   告 蕭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 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 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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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