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533號
TPEV,101,北小,533,201203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533號
原   告 朱御皇
被   告 劉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福建省金門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 諸上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