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1年度,12號
TPEV,101,北勞小,12,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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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詩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命工場創藝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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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命工場創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藝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