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7908號
原 告 王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淑宜
訴訟代理人 嚴溢昌
張雯瑜
被 告 陳永熙
訴訟代理人 吳晨嫚
兼
訴訟代理人 黃瑋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被 告 林翰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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