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6793號
TPEV,100,北簡,6793,201203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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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7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素珍即德豐五金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輝育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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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