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0年度,11077號
TPEV,100,北簡,11077,2012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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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07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汪榮華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不具 備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三款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要件。本院已於民國一零一年二月 二十九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一零一 年三月十五日送達上訴人,但上訴人並未補正。茲已逾五日 期限,上訴人乃未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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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