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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2497號
TPEV,100,北小,2497,2012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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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9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玉婷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查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然被告即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131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被告即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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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