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49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彭玉婷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淳良
訴訟代理人 羅怡萱
巫東貴
葉奇鑫律師
吳君婷律師
葉亭巖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彭玉婷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23日當庭諭知命其於3日內補正,此有101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筆錄附卷可稽。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 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