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575號
TCEV,101,中補,575,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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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75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訴訟代理人 邱慧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欣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07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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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