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574號
TCEV,101,中補,574,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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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賴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思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23,7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4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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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思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