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572號
TCEV,101,中補,572,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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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72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麗華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6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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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