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羅美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采芣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
定提高徵收後之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