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429號
TCEV,101,中補,429,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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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29號

法定代理人 黃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78,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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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甦活家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