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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786號
TCEV,101,中簡,786,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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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786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余雯雯
法定代理人 溫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份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 9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288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 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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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