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722號
TCEV,101,中小,722,2012033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722號
原   告 陳桐楑
      陳桐杰
法定代理人 李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在地係在彰化縣花壇鄉○○路240號,有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