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74號原 告 李雲光被 告 朱兆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