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佣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374號
TCEV,101,中小,374,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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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374號
原   告 李雲光
被   告 朱兆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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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