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05號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吳清基
訴訟代理人 陳進賢
陳雪珊
詹金維
被 告 廖清泉
廖清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50分許,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即部長蔣偉寧於庭前聲明以書狀先行聲明承受訴訟。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