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67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林杏蓓
程秀萍
被 告 黃健勛
黃東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內含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