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35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詹秀聊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建台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94萬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3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