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685號
即 被 告 賴佳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建春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1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