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81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簡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三行中關於「被告葉家妤」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謝惠如即謝鳳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