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239號
法定代理人 江妙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小額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8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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