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廖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分公司對相對人廖國棟之新臺幣89,694元本金及依契約約 定所生利息、違約金及墊付費用債權,業於民國94年12月1 日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債權復經新榮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7日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依法 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並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 所示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100年11 月11日債權讓與通知書、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 證。
三、經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廖國棟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全戶 戶籍資料審核,其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金城鎮和平新村3 號」,另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據稱 該址戶長稱,廖國棟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時經由金 門小三通赴大陸時,會暫居該處,有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 101年3月13日金城警刑字第1010001924號函在卷可稽。復經 本院電詢戶長,經戶長稱已經有一陣子沒聯絡到廖國棟,有 請朋友幫忙找,也還找不到,亦有本院101年3月19日、101 年3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各一紙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 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附件:民國100年11月11日債權讓與通知書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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