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7號
KMDV,101,司促,307,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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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振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萬零壹佰零叁元,及其中壹萬陸仟壹佰壹
  拾玖元自民國9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2年9月間訂有
  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
  ,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
  ,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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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