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05號
KMDV,101,司促,305,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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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中叁萬叁仟肆
  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
  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3月27日止累計57,866元未給付
  ,其中33,489元為消費款、24,377元為循環利息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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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