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9號
KMDV,101,司促,299,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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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江東益
      劉音妙
一、債務人江東益劉音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叁拾萬陸仟捌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年九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江東益前就讀逢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劉音妙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306,813元
  ,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
  本息。另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
  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再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㈡詎債務人江東益自100年9月2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306,81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劉音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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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