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6號
KMDV,101,司促,296,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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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連美子
債 務 人 詹俊江
債 務 人 黃英桃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零伍佰
  叁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叁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91年1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
  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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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