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連美子
債 務 人 詹俊江
債 務 人 黃英桃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拾捌萬零伍佰
叁拾玖元,及其中肆拾貳萬叁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91年1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原名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
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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