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5號
KMDV,101,司促,295,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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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8月13日與債權人訂
  有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149,400元,並約
  定分36期平均攤還本金,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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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