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萬柒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101年1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8月13日與債權人訂
有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人借款149,400元,並約
定分36期平均攤還本金,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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