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秀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壹拾伍
萬陸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叁
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3年11月間訂有
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
,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
,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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