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國孝忠
國聖君
一、債務人國孝忠及國聖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
及其中玖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10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國孝忠於92年9月12日邀同債務
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與債權人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國孝
忠為正卡持卡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
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3條約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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