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2號
KMDV,101,司促,292,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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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國孝忠
      國聖君
一、債務人國孝忠國聖君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元,
  及其中玖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10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國孝忠於92年9月12日邀同債務
  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與債權人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國孝
  忠為正卡持卡人、國聖君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
  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3條約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
  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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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