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91號
KMDV,101,司促,291,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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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辛燕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6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嗣更為現名)定有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同意以分
  期付款方式向特約商店購買總價為96,840元之商品名稱為飛
  天樂園之商品,並約定按月分36期付款,詎債務人未依約清
  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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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