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債 務 人 辛燕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96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原名台新資融股份有
限公司,嗣更為現名)定有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書,同意以分
期付款方式向特約商店購買總價為96,840元之商品名稱為飛
天樂園之商品,並約定按月分36期付款,詎債務人未依約清
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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