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債 務 人 蕭玠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自民國96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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