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6號
KMDV,101,司促,286,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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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曾長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壹拾陸
  萬伍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101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民國93年12月15日訂
  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
  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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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