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棋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凃采岑(原名凃燕卿)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凃采岑(原名凃燕卿)發給支付命 令,查債務人之戶籍設於金門縣金城鎮戶政事務所,有內政 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因 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 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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