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恆彰原名陳恒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約定自92
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965,425元未給付
,其中437,140元為本金、527,201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約定分40期攤
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
22日止累計163,308元未給付,其中73,165元為本金、90,14
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213,436元未給付,其中92,579
元為消費款、117,25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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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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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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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7,140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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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73,165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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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92,579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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