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3號
KMDV,101,司促,283,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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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陳恆彰原名陳恒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壹佰陸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4萬元,約定自92
  年12月25日起至95年1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965,425元未給付
  ,其中437,140元為本金、527,201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2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5萬元,約定分40期攤
  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
  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
  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
  22日止累計163,308元未給付,其中73,165元為本金、90,14
  3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
  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213,436元未給付,其中92,579
  元為消費款、117,25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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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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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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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37,140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73,165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陳恆彰(原│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92,579元 │名陳恒彰)│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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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